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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豪车日租500元,朋友出事故致13万损失,保险公司该赔吗?

分类:汽车知识 发布时间:2024-09-13 17:57:58

在江苏省苏州市,一位姓杨的车主将自己的豪华汽车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钱某使用。然而,在一次回程途中,钱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超过13万元。尽管保险公司最初拒绝理赔,但杨先生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赔偿。

杨先生是常熟本地人,拥有一辆不常使用的豪华轿车。当他的朋友钱某因工作需要高档汽车时,他决定将车租给钱某。他们协商后,杨先生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出租了这辆车。钱某主要用它来上下班和日常业务出行。

一次在苏州处理完事务后,钱某返回常熟途中因疲劳让同行的方某驾驶。然而,不幸的是,方某在高架桥上因操作失误撞上了栏杆,虽然人无大碍,但车辆损失高达13万元。当地交警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单方面事故,由驾驶员方某负全责。

杨先生随后依据已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开车的人不是车主本人,且杨先生在未告知保险公司、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出租车辆,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保险风险。这违反了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件。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并可能需要调整保费或终止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因风险增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杨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有推卸责任之嫌,遂诉诸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尽管《保险法》规定了未通知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判断“风险显著增加”主要看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考虑车辆用途、使用范围、环境变化等因素。法院认为杨先生将车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本质上的私人使用性质,因此不构成风险显著增加,判决保险公司须赔偿全部损失13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这也警示私家车主们避免随意将车辆出租,以免因改变用途导致保险拒赔。如确实需要更改用途,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以规避理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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