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知识:经营者不得通过合同减轻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分类:汽车知识 发布时间:2024-09-13 17:57:58
规定原文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来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免除或减轻本规定中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同时,鼓励经营者作出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包承诺。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依法履行。
释义
此条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在订立合同时不得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并鼓励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优于规定的更优服务承诺。
首先,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和修理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不得免除其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其次,本规定所列出的质量标准、期限等要求是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低限度。虽然经营者可以承诺超过这些基本要求的标准,但不能低于该规定的最低标准。
再次,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鼓励企业提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具体措施和额外保障。例如,如果本规定中提到的保修期限为三年或行驶6万公里,而某一企业提供的服务承诺是四年或者10万公里,则这被视为更加有利的三包责任承诺。
任何企业在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服务承诺后,必须依法履行其义务。这些承诺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确说明,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严格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