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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改进:构建高效透明的汽车租赁合同体系建议

分类:汽车知识 发布时间:2024-09-13 17:57:58

关于网约车行业汽车租赁合同规范的建议书。

第一条,关于合作方式的基本原则。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甲方提供车辆并负责相关的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上户费用、车辆的常规保养和必要的保险费、年检费等。乙方则负责支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燃料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应聚焦于租赁行为本身,不得将车辆的租用与特定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绑定,以保障司机灵活就业的权利不受影响。甲方不得在合同中加入与车辆租赁无关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乙方的网约车运营流水、出车天数、在线时长、接单范围等进行考核或约定。

第二条,关于押金租金的基本原则。合同应清晰规定押金的数额、使用规则以及抵扣范围,并明确租金金额周期及计算方式,便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的核算。当期日租金与当月租金相等,若租赁天数不足整个月份,则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乙方授权甲方将流水作为押金租金分期还款的部分来源,但不得关闭其提现入口。

第三条,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明确甲方负责车辆的保养、保险、年检等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不得收取超出保险范围的修复费用,并可根据责任比例向乙方收取合理的加速折旧费。责任比例标准如下:全责情况下乙方的维修费承担不超过21%;同等重要责任下不超过10%;无责时不需支付加速折旧费。

第四条,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规定乙方合理合法使用车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规范操作,并配合甲方进行车辆的保养、年检等。

第五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可以设定一定的违约条款,如提前解约、逾期还车违约责任、收车条款等。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设定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的20%,若租赁天数不足整个月份,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按时归还车辆时,甲方仅可收取对应天数的逾期还车费用,且不得收取超出实际发生费用的其他费用。如因乙方拖欠费用导致需提前收车,甲方应在考虑乙方欠款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收车操作,不得将不出车或流水不达标等非车辆租赁条款作为违约条件对司机进行处罚。

以上建议旨在规范网约车行业的汽车租赁合同,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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